家庭琐事诉离 法院判决不准
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
女子黄某与男子贺某自由恋爱后,于1998年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2000年10月,到凤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9月,两人生育一男孩,2004年10月,抱养一女孩,现在两小孩在凤山县某所小学就读。黄某与贺某婚后感情尚可,贺某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起,黄某因家庭琐事与贺某时有争吵。之后,因家庭生活困难,黄某到县城附近木材加工厂打工。
黄某认为贺某常年在外打工,从不寄生活费给小孩读书,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也觉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人离婚,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于今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都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贺某称不愿意与黄某离婚,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并将改正自己的陋习,希望与黄某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好小孩、经营好家庭。黄某在诉讼庭审阶段,无法提交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法定事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但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互相信任,相互理解,互相尊重,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黄某在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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