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女子将前夫告上法院讨2万“陪床费”
你要给我“陪床费”……
夫妻俩离婚后,仍享受已婚“待遇”,没想到,女方此后将男方告上法院,称他曾口头承诺要付“陪床费”,但却没有兑现。近日,桂林市永福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个看似荒唐的男女纠纷,为何法院也受理呢?办案法官说,两当事人对“口头协议”产生争议,符合相关法律中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小马和小丽10年前结婚,并有一子。2011年2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丈夫提出离婚,小丽坚决不同意,小马在去年6月15日诉至法院。法院鉴于2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可没想到,没过1个月,小马为照顾小孩,又经常到小丽处“过夜”。
2人离婚后的“幸福时光”又持续了约1年时间,但今年4月,小丽突然诉请法院,向前夫小马索要2万元“陪床费”。
开庭当天,小马和小丽都到了庭,双方还请了律师。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我俩已经离婚,是双方需要才同居的。”小马承认偷偷与小丽同居,但他并未与对方签订过“陪床费”相关协议。其代理律师也认为,索要“陪床费”于法无据。律师还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公民肖像、名誉、侵权等行为,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夫妻俩虽离婚,由于双方自愿保持同居关系,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小丽则当庭辩称,她与小马有过“陪床费”口头约定,但她无法出示“陪床费”的约定证据。其代理律师说,两人不再是夫妻,小马以看望小孩为名,长期与小丽“过夜”,两人达成口头约定,小马承诺每月付她1500元“陪床费”。因此,小马理应为小丽“陪床”买单。
当天,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可双方谁也不肯相让,往日的柔情此刻荡然无存。而参与旁听的两方亲友团,也彼此怒目相向,不时反唇相讥。法官见双方争议较大,决定休庭后择日判决。
(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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