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女方索10万损失费男方被判赔20万
情侣分手,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男方同意给10万。于是,男子先写一张“借条”,女方觉得应该写“欠条”,男子照办。事后,女方认为男子应给他20万元,男子则不愿给钱。近日,桂林市永福县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2009年,在永福县堡里乡开木材加工厂的唐军(化名)与老婆离婚后,认识了女孩张丽(化名),对方身材高挑,相貌出众,经过一翻接触后,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唐军在法庭上对法官说,两人相处不到一年,因性格不合,2010年他提出分手,对方不肯。从那以后,他逐渐冷落张丽,而且还经常躲避她。同年4月,得知唐军已跟前妻复婚后,张丽还多次打电话给他妻子。
2010年6月10日,唐军再次约张丽见面,让对方放过自己。张丽同意,但提出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唐军说:“只要你今后不再骚扰我老婆,我同意给。”张丽找来纸和笔,唐军就写了一张借条:唐军借张丽10万元,月底还清。没有落款,也无日期。
张丽看后,称“借条”不行,应写“欠条”才对。唐军不假思索地在“借条”下面又写下“欠条”(内容与“借条”一致)。
当月底,唐军准备将10万元给张丽时,对方讲应该给20万元,而不是10万元。
听了这话,唐军干脆不给,跑到南宁躲了起来。今年6月,张丽通过朋友找到唐军的电话,并打电话给他,追问欠她的20万元什么时候还,唐军讲现在没有钱,过段时间再讲。
次日,张丽就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唐军归还她20万元。在庭审中,唐军提出是在女方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属无效欠条,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又无法举证。而张丽却拿出一份“借条”和一份“欠条”及一段电话录音,而这段录音就是前一天两人通电话的内容。
办案法官认为,前面两份证据实际上并没有写清借款的原因,且内容也不全,不足以认定事实。最重要的是那段电话录音,唐军承认了欠对方20万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丽的诉讼请求。(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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