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遭车祸致残 一审获赔24.6万元
○○记者李澜通讯员吴汉君钟俊晚报讯33岁的男子阿中雇小苏帮其开车 ,不料乘车途中 ,与小罗的车发生碰撞。这场事故致阿中身上3处残疾 ,一处八级 ,两处十级。由于与负次要责任的小罗一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 ,他诉至法院。近日 ,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阿中获赔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6242.11元。
阿中经常居住地兴安县 ,是一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 ,并雇小苏驾驶该车。2010年2月23日阿中坐在该车上 ,当日凌晨1点10分 ,车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一处时 ,小苏驾驶该重型厢式货车 ,车头与小罗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厢式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 ,造成三车所载货物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 、而阿中也在事故中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认定小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 ,阿中经司法鉴定 ,被认定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 ,致双手功能部分丧失 ,构成八级伤残 ,致左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致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阿中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成 , 诉至柳南法院 ,要求判小罗所在的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小罗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事故双方均有过错 ,应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小罗是公司员工 ,责任应由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小苏是阿中所雇 ,且阿中放弃要求小苏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阿中在本案中 ,仅能要求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 ,主次责任的比例为三七分。
由于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 、重型厢式半挂车均购买了交强险 ,且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超出的部分及鉴定费 ,由阿中与某贸易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有第三者责任险 ,因此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付。
最终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 、重型厢式半挂车投保交强险的医疗赔偿限额内支付给阿中2万元 、在财产赔偿限额内支付给阿中4000元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支付给原告阿中各类费用合计218869元。保险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 ,支付给阿中医疗费 、路产损失等合计2737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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