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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潜逃十多年后,男子投案自首“国家工作人员”成庭审焦点

南国今报 2013-03-12 18:44 大字

现年39岁的桂林市全州县男子秦某曾在柳州某面粉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在工作期间,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并潜逃10多年。2011年10月,秦投案自首。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私吞10万元货款

1994年,秦某持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到柳州市粮食局报到,并被安排到柳州市某面粉公司从事采购工作。1998年初,因工作卖力,秦某被调到销售部,主要负责桂林片区面粉市场的销售及货款收取工作。

1998年2月至8月间,秦某从该公司提走各种规格的面粉共计190余吨,货款共计43万余元。除了4万多元没有与购销商结算外,秦将38万多元货款收回,并将其中25.8万元交回给公司,余款截留下来自用。在花费3万元购买了一辆五菱牌厢式微型货车,并登记在其姐夫名下后,秦擅自离职,拒绝与单位联系。

1999年,秦某将微型载货车交回公司处理,但剩余10万元货款仍迟迟未还。因此,秦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11年10月13日,在柳州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秦某迫于压力,在亲属的陪同下向全州县警方投案,后由亲属代其将赃款10万元上交检察机关。

身份成庭审焦点

2012年9月13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秦某的身份认定展开了激烈争辩。

公诉机关认为,秦某是负责桂林片区的面粉销售及货款收取工作的业务员,实际工作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性质,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但秦认为,自己所负责桂林片区面粉的销售是盈利自得,亏损自担的,为承包性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资格,自己的行为应属于职务侵占。

秦某的律师辩称,秦所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其性质为合资企业。秦某应定性为企业工作人员。且只是一名普通销售员,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其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不构成贪污罪。因此,对被告人秦某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柳州市某面粉公司是1994年7月30日成立的中港合资企业,投资的中方企业为粮食局下属企业,且占大部分出资份额。另外,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及秦某亲笔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均证实其是国家工作人员,面粉公司虽是中港合资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但国家出资份额所占比例为68.97%,应属“国家出资企业”。

法院认为,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并携款潜逃达13年之久,此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秦某归案后,通过其亲属将赃款退赔,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可酌情对秦某从轻处罚。

2012年10月24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秦的亲属代其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由暂扣机关柳北区人民检察院退赔给受害单位。

秦某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中案件事实清晰,理由充足,并于日前作出判决,鉴于秦某系“清网”期间投案自首,且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判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叶青 兰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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