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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妇女儿童维权案例侵害妇女儿童 从重从严惩处

南国今报 2013-12-17 14:55 大字

12月1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妇女儿童维权案例。今年5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妇联联合下发通知,向法院系统、妇联系统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征集优秀案例,从收到上报的35个优秀案例中,评选出来自南宁、柳州、桂林等八个中院报送的2013年的10个案例编印成册,向社会公布。据介绍,近3年来,广西全区各级法院共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的各类维权案近10万起。

典型案例一

公诉指控为猥亵

法院认定属强奸

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来到南宁市兴宁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温兰(化名)的家中,欲对其实施奸淫,被温兰的母亲抓住。当日,陈某被羁押。经鉴定,温兰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缓者,无性防卫能力。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温兰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2300多元。陈某对被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意见,提出其没有实施强奸及猥亵被害人的行为,不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温兰是幼女,且无性防卫能力,而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温兰母亲证实其看见陈某将被害人压在床上欲实施奸淫。另有证人证言证实,陈某被抓住时裤裆是打开的,上述证据均证实陈某对温兰欲实施性行为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猥亵儿童罪不成立,陈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强奸罪。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赔偿温兰各项损失2300多元。

典型案例二

母亲频诉儿不孝

法官调解化怨恨

谭秀(化名)是一名退休教师,与丈夫生育了两个儿子。因大儿子去向不明,谭秀将全部的希望都放在了小儿子彭先生的身上。

刚开始彭先生也体谅母亲,每周末回母亲家陪她说话,帮做饭,整理家务。但谭秀始终认为彭先生做的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她年老多病的情况下,更应该时常电话问候甚至回家居住陪护。

妇联接访谭秀10余次,每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母子俩均认为自己有理。无奈之下,妇联邀请柳州市中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的法官等一起调解这件棘手的“家务事”。

为此,各方组织了联调小组,综合分析了母子两人的经历、性格、家庭背景,分别做两人的思想工作,并提出了一个折中可行的调解方案,得到了母子俩的认可。终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儿子彭先生雇请保姆照顾母亲,费用由母子两人各负担一半,如果保姆请假,由儿子照顾母亲,避免了母子对簿公堂的局面。

典型案例三

聋哑人起诉离婚

手语老师助沟通

韦女士与被告唐先生都是先天性聋哑残疾,双方结婚后生了两个男孩。2011年7月,韦女士向全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唐先生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去年8月份,韦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小孩,由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唐先生面对法官再三强调不同意离婚。由于唐先生的父母已故,惟一的哥哥在外地打工,法官也不懂手语,因此与他交流起来异常困难。

为能弄清楚唐先生的想法,法官走访了他的房东及邻居,了解到其性格比较敏感、不轻易相信别人,除了自己的哥哥,他只相信同村的一名村干部。于是,法官设法与该村干部联系 ,取得他的支持。此外,法官又特地请来县特教学校的一位手语老师当现场翻译。

2012年9月调解时,韦女士坚决要求离婚,并认为唐先生的性情暴躁,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为不使矛盾激化,法官与村干部一同对唐先生进行劝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孩子各抚养一个,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其他7个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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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抬汤水被烫伤

韦小伟(化名)是横县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2010年3月,他在学校和同学抬汤水到本班教室开早餐的过程中不慎滑倒,被汤水烫伤了下肢。事后,其爷爷以韦小伟的监护人身份,就烫伤赔偿之事与横县某小学签订一份协议,但韦小伟及其父母不同意协议内容,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协议无效。

一家获赔偿后上法庭

商先生在南宁中石化新阳油库工地工作时触电身亡。2010年6月4日,其妻子蒙女士等家属与用工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用工方一次性赔偿工伤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25万元。就这25万元如何管理使用,商先生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子女产生分歧,并闹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促使各方对其中的部分款项达成了协议,顺利解决了这起赔偿款分配纠纷。

女孩偷拿糖果被捆示众

2011年12月4日,12岁的小兰(化名)到合浦县白沙万宝超市内拿了两个发夹及3颗糖果藏于身后,在未经超市收银台计价收费后便走到超市门口,后被两名员工发现,两员工认为小兰盗窃超市物品,便用绳子将其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并在小兰身上悬挂一块写有“小偷”的字牌,引起在场群众围观。事后,小兰精神受损,经司法鉴定: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遭受人身损害是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今年3月份,经北海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小兰2.3万多元,并以书面形式道歉。

缓刑少年回校读书

1995年出生于灵山县的邓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两名乘客,撞上一辆人力三轮车致人死亡,并逃离现场。去年6月12日上午,邓某被民警抓获。经交警认定,邓某负该事故的全责。邓某的亲属后来与死者刘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邓某取得了对方家属的谅解。法官依法判处缓刑。判决后,法官在对邓某回访时了解到,邓某渴望回到学校继续读书,但由于年龄偏大等原因,学校不同意接收。为此,主办法官与县妇联协同,多次与县教育局、学校沟通协调,最后校方终于同意接收邓某继续回校就读。

温馨判后语换来悔过信

2010年10月份,玉林的梁小丽(化名)与陈某商量殴打与自己有矛盾的傅某等人,随后梁小丽通过电话将傅某等人约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陈某待人约到后,即伙同他人赶到殴打傅某至重伤。事后,公诉机关指控梁小丽等人犯故意伤害罪。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法官邀请了玉州区关工委主任一起做了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梁小丽为初三学生,即将面临中考。因此,法官依法宣判了梁小丽缓刑,但同时发出禁止令,并附温馨判后语。之后,梁小丽和另一未成年被告人向法官写来真诚悔过信。

一小时化解半年纠纷案

2011年9月,宁明县的张某拴在河岸的救生小铁船被大水冲走,在沿岸寻找中,张某发现被村民何某打捞起来。张某向何某索回该船时,何某以雇人打捞并维修船只产生费用为由,要4000元才归还船只。双方就此引起纠纷,经村委、镇政府等协调收效甚微后,去年5月7日,张某诉至法院。宁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了解后,立即联合派出所以及县城中镇耀达村村干等一行5人,来到何某家中,开展诉前联调,仅用一个小时,就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何某将船只还给了张某,张某也即时相应地补偿了何某打捞、管理船只的合理费用。

出嫁女权益得到保障

陆女士是百色右江区人,她诉至法院,认为其家庭的承包责任田地是她与家里7人共有,她出嫁后,村民小组并未收回她的承包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国家先后4次征收她家庭承包户承包地,获得补偿款近120万元。但她的弟弟作为户主代表领取了补偿款后却占为己有。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她应得补偿款17万多元。但其弟弟辩称,陆女士已不是他家的成员。法院审理认为,陆女士出嫁后虽落户夫家,但其在夫家未分得责任田地,仍回娘家耕种原家庭承包户的承包地,因此仍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故法院判决保障了陆女士的权益。

今报记者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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