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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为担保贷款 一人没还钱三人被起诉

桂林晚报 2013-10-30 20: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谭熙通讯员阳国沙)同村的三人互为担保向银行贷款,前天他们同时接到了平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是因为其中一人未按期还款,已经还了钱给银行的两人结果也成了被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强、陈飞、李明是平乐县张家镇的村民,2009年,3人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以种植水果。因为没有抵押物,3人签了份《联保协议书》,组成联保小组。这样,3人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各借走3万元。每一份合同均约定,一人为借款人,另两人则作为担保,担保债务最高余额为3.5万元。

贷款到期时,陈飞和李明按合同归还了本金和利息,可王强却没能还钱。

几次催收不成功,银行于是来到法院,起诉王强、陈飞和李明。陈飞和李明得知自己被起诉后直呼“冤枉”,他们觉得,自己已按照合同还了钱,和王强的案子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清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判决王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还清。而陈飞和李明与王强既然签订了《联保协议书》约定互为贷款担保,应按照协议书相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还清借款本息,银行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时,若所属王强的资产不够还款,陈飞和李明就得替他把钱还了,两人最多替王强还3.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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