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法院要做无本买卖前提是货物的来路要正
11月11日平乐县人民法院
要做无本买卖,前提是货物的来路要正当。
陶某今年34岁,平乐人。
今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陶某和林某在平乐镇的一家网吧耍游戏。期间,林某离开座位,回来时手中拿着一个红色的品牌笔记本电脑。“朋友托我卖的,你帮看看值多少钱?”
两人一番讨价还价,陶某最后以1000块钱的价格买下了这部笔记本电脑。陶某心里暗爽,对于精通电脑的他来说,他大概知道这台笔记本电脑在市场上至少要3000块钱。
一个月后,林某又推了一辆电动车找到陶某,“1000块钱卖给你,要不要?”陶某一看这个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二话不说就买了下来。
之后,陶某分别以1500元和1200元的价格将电脑和电动车转卖了,赚得了差价700元。
不过,很快陶某就从别人口中得知,林某卖给他的那两件东西,都是偷来的,他成了帮忙销赃的人了。陶某越想越后怕,思前想后,3月20日下午3点多钟,陶某走进了派出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林某和实施偷窃行为的几人也分别被判了刑。
记者谭熙通讯员覃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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