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自己过生日 持刀持枪抢毒品

桂林晚报 2019-01-10 12: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吴云娟)为了庆祝自己的21岁生日,黄某、周某、骆某等人一起,拿上改制的一把火药射钉枪和三把大刀,跑去抢劫了一批毒品。昨日,记者从秀峰区人民法院获悉,黄某等人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男子秦某从别人那里得到了一支能击发火药发射的改制射钉枪,并藏匿在其车内,2017年10月至11月间,20岁的黄某为准备实施抢劫,向秦某借走了这把改制射钉枪,并藏在其与骆某(另行处理)的共同住处。2018年3月26日,黄某与朋友周某租了一辆车,随后黄某提议一起去抢劫毒品用于自己庆祝生日,周某同意了。

之后,黄某、周某、骆某三人带上三把砍刀及向秦某借来的火药射钉枪“出动”了,黄某计划好如何抢劫后,周某、骆某同意照做。随后,黄某联系被害人龙某要求购买毒品,在约定地点,黄某先装模作样试了试一小包毒品,然后说要买50小包,还转了1000元定金给龙某,龙某随即送来毒品52小包。当他上了黄某等人的车交货并要求付款时,黄某等三人将毒品抢走,并用枪和刀逼迫龙某下车,三人随即驾车逃离。几天后,黄某将抢得的毒品用于其生日聚会并全部吸食完。

4月份,骆某、周某、黄某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将其用于抢劫的枪支缴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周某和骆某抢劫时使用的改制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属火药类枪支。

法院认为,黄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黄某、秦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黄某、秦某均是累犯,对其从重处罚。最终,秀峰法院对黄某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周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秦某则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新闻推荐

敢为人先 争当行业“领头羊”

《桂林有戏》的多项原创设计获得了版权保护。(资料图片)2018年,桂林许多行业不断自我突破,敢为人先,开创出行业的新纪元。在过...

桂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桂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