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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钱没了 银行被判全赔

桂林晚报 2013-08-01 21:03 大字

银行卡在身 卡内1.8万元却被异地盗取

失主与银行打了四年官司 昨天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高璐)银行卡和密码都由自己保管,但是卡里的钱却在广州被人盗取。为追讨损失,市民姜女士和银行打了4年多官司,从城区法院一直打到了自治区高院,昨天姜女士终于等到了区高院终审裁定:银行存在过错,必须赔钱。

2008年12月19日上午,姜女士到市内某银行,将18000元存到了自己的银行卡内,4天后这些钱却不翼而飞。

她当即通过银行进行查询,得知卡内的18000元钱是在12月19日晚上8点半左右,在广州市大沙头一处ATM机被人分8笔取走的。与银行协商不下之后,2009年1月24日,姜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情一直没有进展,姜女士在同年3月17日起诉到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18000元损失及利息。

法庭上,姜女士表示自己从未遗失过银行卡,并且提供了自己的通讯记录,还有证人证词证明,钱被取走之时,姜女士身处桂林,不可能存款后立即赶赴广州自行取款。

不过银行方面却认为,即使姜女士人在桂林,也不能排除她将卡和密码交给他人异地取款的可能。银行坚持认为,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和密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银行在钱被取走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姜女士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虽然银行卡由作为储户的姜女士持有、保管,密码也由其设置,但是交易安全必须由银行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予以保障。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结合该案的证据,认为姜女士银行卡内的款项是被他人在异地不法支取,表明银行提供的银行服务识别系统存在对伪造卡或复制卡不能识别的技术缺陷,银行履行合同存在瑕疵。2009年5月3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定银行应该赔偿姜女士18000元及利息,而银行有向不法盗取人追偿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院。2009年10月19日,中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银行又向广西区高院申请再审。昨日广西区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桂林市中院的判决,银行应该对姜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及利息支付。

昨天,记者从象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自治区高院提审作出裁定后,在全区范围的同类案例中具有判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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