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买来“改装枪”一时气盛射伤人男子两罪并罚获刑两年多

桂林日报 2018-08-30 13: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邓志芳李萍)男子随意从路边买来改装的火药枪支,而且还在与人发生冲突时,用枪支射伤了人,如此无知和偏激,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荔浦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2013年,曾某经人介绍,在路边以700元人民币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该枪事发后经公安部门鉴定属火药枪支。购买枪后,曾某一直把这支枪收藏在家里。直到2017年,曾某与人发生口角,并越闹越大。曾某一时气盛,竟然动用其收藏在家的火药枪,闹出了事。

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曾某在荔浦县荔城镇酒吧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曾某怀疑林某在旁边对其瞪眼警告。随后,曾某驾驶小轿车离开,在路上曾某怀疑被林某派人跟踪,遂伺机报复林某。当天,他回家拿上了枪,晚上10点多,曾某携带射钉枪驾驶汽车来到御景路,用枪朝林某停放在此处的小汽车车尾开了一枪,随后离开。离开不久,曾某心想刚才所开一枪未能吓唬住林某,便返回该路段。当其见到林某走到汽车旁边时,他立马举起枪朝车的方向射击,结果枪射出的铁砂击中路边一男子的额头部位。随后,曾某离开现场。经鉴定男子构成轻微伤,而被曾某射伤的林某的小轿车修理费为人民币1.6万元。事发后,曾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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