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那是赃车 他还花六千购买

桂林晚报 2018-07-14 13:0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邓志芳李萍记者陈晓东)近日,被告人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荔浦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二三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闭某某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园路某停车场,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俗称“面包车”)。经查,该车系毛某某于2015年12月下旬在桂林市象山区被盗的车辆。经鉴定,毛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880元。2017年10月上旬,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上旬,闭某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购买违法犯罪车辆的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退还被害人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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