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五只野鸡 换来三年刑罚

桂林晚报 2018-06-30 12:2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为牟利,荔浦县一对夫妻在家中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去年,这对夫妻收购了5只已处理好的冻体野鸡,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5只野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荔浦县人民法院近日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这对夫妻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各3000元。

经查实,家住荔浦县蒲芦瑶族乡山区的郭某与妻子莫某在没有办理相关收购野生动物证件的情况下,自2017年8月份起,为牟利在家中非法收购群众捕获的野生动物。同年9月份的一天,有人联系郭某声称出售5只已处理好的冻体野鸡,每只价格60元。郭某同意收购,因其未在家,遂让该人将5只野鸡冻体拿至其家中由妻子莫某负责收购。2017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郭某、莫某收购的野生动物一批,包括5只野鸡冻体。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只野鸡系鸡形目雉科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郭某、莫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莫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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