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马铃薯产业发展实际,
年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保险标的。种植和管理正常的马铃薯。
二、被保险人。种植马铃薯的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
三、保险责任。由于暴雨、洪水(行政行蓄洪除外)、内涝、
风灾、雹灾、低温冻害、旱灾、病虫害直接造成的被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由保险承办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保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自被保险马铃薯发芽起至成熟收获时止。
五、保险金额。每亩元。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率6%,每亩保费元。
七、保费补贴标准。由农户承担%,其中:按照财政厅桂
财金〔〕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免交保费,所免交的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县(市、区)财政补贴%。鼓励各级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部分保费,切实减轻农户负担。
八、投保方式。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年保费补贴资金计划中统一下达。市县配套资金
列入年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自
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桂财金〔〕号)
执行。
十、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组织制
定工作实施方案。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
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发挥专业优势,
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查勘定损的协调工
作。要引导和督促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宣传、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做到“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算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要求,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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