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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未约明违约责任

玉林晚报 2016-02-26 10:58 大字

将铺面出租,承租人拖欠房租又不愿解约,当初双方签订的租房合约内,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另有一条约定屋主在租期内不能收回铺面,然而对方一再违约拖欠房租,屋主是否有权登报声明后,收回铺面?2月24日,屋主林先生急求助。

林先生称,2014年他与承租人约定,将自己位于民主北路的一间铺面租给对方,双方签了租赁合同,租期为6年,每月租金1400元。然而去年10月,承租人开始拖欠房租。让林先生苦恼的是,经过催告后,对方仍没有还清钱款,但又一再表示要继续承租,从对方拖欠房租至今,共分7次,每次汇来几百元当作房租,除去这些对方至今仍欠下房租4000多元。对方一再违约,如今连催告电话也不肯接听,林先生想收回铺面,并拆除对方安装在铺面上的招牌等物品,但双方约定的租房合同过于简单,恰巧就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他不知是否能先登报声明,再收回铺面并拆除对方安装的招牌等物品。

合约仍在租期内,承租人明确表示续租意向却又不肯交纳房租,双方没有约明违约责任,合同内又写明租期内屋主不能收回铺面,屋主林先生能否采取登报声明的方式,收回房屋?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副主任律师解答:

如对方违约不按时交付租金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约定,屋主林先生有权收回房屋。根据《合同法》96条规定,林先生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自通知书到达对方时解除。

(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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