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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执意与女友同居 父亲欲签免责协议

玉林晚报 2016-03-31 09:09 大字

儿子刚满20岁,要带女友回家同居,父母极力反对未果,欲签协议约定自负后果,父子因此反目。3月27日,父亲前来《法律帮问》咨询,儿子执意同居,出现问题家人是否也需担责?家人能否签订协议免责?

说起这事,父亲老罗略有尴尬,老罗的儿子今年刚满20岁,早已踏入社会。半年前,老罗夫妇得知儿子交了个女友,比儿子年纪大不少,让他们难以接受,两老表明立场,不看好这份感情,让儿子早点分手,儿子非但没与女友分手,反而感情更好了,让老罗郁闷。

半个月前,儿子提出想让女友回家共同生活,老罗夫妻十分反对,却耐不过儿子软磨硬泡,最终老罗同意女孩来家里生活,但他要与儿子签份协议,约定儿子与女孩间任何事与家人无关,后果自负。儿子虽然同意,但认为口头说清就可以了,没必要签协议,两父子基本达成共识。

上周,儿子初次带女孩回家,老罗便拿出一份拟好的协议,让儿子与女孩一同签署。老罗的行为,在儿子看来荒唐又丢脸,父子俩当即大吵一架,儿子摔门而出,没再回来。

老罗颇为无奈,他告诉记者,执意要签订协议,是因为自己一个亲戚也遭遇类似情况,亲戚的儿子带女友回家生活,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女方家长找上门大闹一场,惹出不少麻烦,老罗担心这类事会在他家发生。老罗认为,女孩若在他家生活,他就有管教义务,若出差池(两人分手或女孩怀孕等情况),他脱不了干系,因此想若能签订协议,约明责任,孩子们的事由他们自己承担后果,家人不干涉,也不为年轻人的爱情负责。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副主任解答:

家人有无责任,免责协议是否生效,需要结合出现的问题及各方过错情况考虑。

例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情况,免责协议往往无效。我国《合同法》52、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53

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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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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