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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申请合表被告知要补电费差价供电:按规定优惠电费变更类别需追补

北部湾晨报 2015-09-28 09:28 大字

(记者何京)近日,家住钦州市新兴西路新峰巷的市民黄先生被一件事困扰着。原来,他家住一栋楼房,共4层10人,自今年7月份实行阶梯电价后,消耗的电量和电费太高。9月18日,他来到供电局广场营业大厅申请合表,合表后将不再实行阶梯电价。奇怪的是,黄先生虽已缴清7、8、9三个月的电费,却被告知还要补交227.99元的电费差价。“营业大厅的工作人员跟我说,实行阶梯电价后,我们家这几个月享受了优惠电费,只有补交优惠了的电费才能合表。”黄先生告诉记者。他表示,这3个月的电费他都已经缴纳,而且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电部门是依据什么理由来让他补交这笔钱呢?这个优惠的电费差价又是怎么算出来的?

对此,9月25日,钦州供电局广场营业厅一位相关负责人解析,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精神,从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广西居民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第一档电量每月170度,第二档电量每月100度,余额电量不结算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7月1日起至12月,半年的第一档电量为170×6等于1020度,第二档电量100×6等于600度,那么这半年第一档和第二档剩余年电量为1620度,每个月则为270度。她向记者出示了黄先生6~9月份的电费清单,黄先生7月电量857度,8月电量793度,9月电量819度。“7月至9月该客户计费电量共计2469度,已经超出半年电度1620度的标准。”她告知,客户黄先生在8月份已经用完了半年里规定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剩余电量1620度。这就是说,该客户在3个月内已提前用完这半年可以用的第一档、第二档电量,多出849度全部按照0.8283元/度收取。

负责人说道,原本每个月第一档和第二档的规定电量应为270度,但他们等于提前给予客户黄先生享受了半年的电费优惠:他7月857度的电量全部享受低电价电费。所以,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用户因房屋产权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时(包括过户、改类等),要及时到所在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电费后,变更申请才正式生效。原用户根据当年实际用电月份,对当年已发生的电费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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