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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年利率超36%不受法律保护

玉林晚报 2015-09-16 19:08 大字

平时,手头犯紧向外借资救急在所难免,借贷过程,可能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而招致损失惨重,或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如何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1日出台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更精细的指引。就常见借贷问题,本报邀请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进行解读——

P2P平台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作为新生事物的P2P网络借贷,自2013年以来呈现井喷式发展,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变化多样,这对于急需借资解困的人来说无疑是好事,但借贷网络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问题掺杂,也有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风险。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将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定位为信息中介,一般情况下只是提供一种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承诺了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既保障网络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P2P平台的经营。

年利率三段分,超36%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

解读:新规用年利率24%和36%重新划定利率和利息“两线三区”。通过这两线明确划分三个区域,一是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36%以上年利率为无效区,属高利贷;三是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是合法,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也就是说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其实,把年利率24%以下纳入合理范围,古已有之。在古代,月利率两分是年利率24%的意思。1990年以来,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大,最后折中选6%,又参照传统4倍的含义,年利率24%由此得来。因此,24%的年利率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通行标准,是非常接地气贴近群众生活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部分企业间借贷合法,变质放贷为限制性条件

《规定》出台前,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认定企业与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无效。

《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本规定14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

解读:把民间借贷范围拉宽,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到现在正式认可了部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允许企业间融资,正常的企业之间借贷,如果有闲散资金,因为对方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这样的民间借贷在合法范围内。但如果不是生产经营,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以此作为主要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则认定无效。如果企业以“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名义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从本单位职工集资,但却没有投入企业经营而是去放贷,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规定》对企业开放,并非完全解禁,放任自流,而是属于一个有限度的放开。之前,企业向内部职工进行借款集资,不小心就会触碰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新规明确了员工内部借款集资,企业和员工实现双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样一来,既解决了企业资金的短缺问题,又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判断借贷合同效力,认定5种合同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有准确判断。

《规定》第9条列举了5种情形视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第11条明确了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12条明确了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第14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类事由: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一般而言,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得的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之中,才能达到资金有效使用的目的。如果将这些资金用于转贷牟利,极有可能会扰乱社会经济。同时,将出借人的明知应知作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观要件,能有效切断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来源。

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第19条结合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以及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总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0种情形,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当前,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造假者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以获得有利判决。不仅侵犯真实权利人利益,还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捏造事实进行非法诉讼,以身涉险,一旦发现被移送公安机关后,或将面临牢狱之灾,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痛苦。(记者陈凤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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