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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规定

北部湾晨报 2015-01-20 10:21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区高院印发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前款第(一)项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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