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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照顾生病父 法官送达到病房

北部湾晨报 2014-07-21 11:10 大字

近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来到法院立案庭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徐某的妻子刘某(已病故)向原告贷了一笔150万元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借款人刘某用其丈夫徐某位于钦州市某处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农业银行与刘某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农业银行于同年8月14日把150万元转进刘某的账户。借款期限是10年,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归还,借款年利率为7.5325%。借款之后,由于借款人刘某于2014年初已病故,因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徐某至今也未有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借款的归还问题,截至2014年4月14日止,尚欠原告农业银行借款本金1368073.51元及利息43593.96元,现向法院起诉。

钦北区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之后经审核,原告的起诉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标准,并及时办好立案手续将案件移交送达组。送达组在收到案件后的第二天联系本案的被告徐某送达应诉手续。当我们拨打徐某的电话后,徐某的电话都是关机状态或者是拨通后以没空为由坚决不肯来法院签收应诉手续。诉讼文书不能送达,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和效力。经过再三联系后得知,徐某的父亲因病在广西医科大附属医院住院需照顾,一直脱不开身,没有空来法院领取应诉手续。经与徐某沟通,徐某同意法官前往广西医科大医院将应诉材料送达到其手上。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送达组立即驱车赶往广西医科大附属医院并找到徐某,顺利地将应诉材料交到徐某的手上。诉讼文书送达完毕之后及时把案件移交业务庭,一起案件成功送达。(潘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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