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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网游虚拟财产被盗损失大 未尽无形财产保护义务游戏公司应担责

柳州晚报 2013-04-08 17:57 大字

○○记者李澜

小江是一名网游爱好者,为了玩好一款网络游戏,他花费了几千个小时和接近万元的金钱,以此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装备。今年初,这些装备却被一个叫做“浪迹江湖”的玩家盗走。投入如此多时间和金钱后却一切成空,小江只好找游戏经营者某公司交涉。

然而,该公司拒绝出面帮其要回损失的物品,认为虚拟装备没有价值,且公司曾与玩家签订过“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损失由玩家自行承担”的服务协议。此后不久,公司又擅自封存了小江的另外两个账号。

多次交涉未果后,小江无奈向本栏目咨询:虚拟财产被盗,游戏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因为物权是支配权,所有人行使物权无需借助他人行为,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则必须有游戏运营商的支持。另外,虚拟财产也不具备知识产 权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即对于相同的权利客体只能由一个人享有其权利内容,排斥任何他人权利,而在一个游戏中却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一个玩家不可能排他地专门享有某一种虚拟物品的权利。因此,要解决虚拟财产的问题,只能依据多年的审判实践,目前司法领域对虚拟财产通行的看法是: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实践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有这些虚拟的“物品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有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小江所丢物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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