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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二房主”? 擅自转租房主能解约

柳州晚报 2013-04-22 17:13 大字

○○记者李澜2011年3月5日,小孙将其位于飞鹅路附近的临街门面出租给小王开办超市。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4万元。前段时间,小王不想干了,就把该门面转租给了小钟开办饭店。近日,小孙发现了这一情况,可小王的转租行为并非自己同意,他当即要求与小王解除租赁合同。

然而,小王认为自己从未拖欠租金,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小孙向本栏目咨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出租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

所黄华律师认为:小孙与小王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承租人能否擅自转租门面,但是小王擅自转租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小王即使按时交纳租金,孙某也可以请求单方解除合同。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224条

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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