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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公告钦市价费[2013]8号

北部湾晨报 2013-03-28 03:58 大字

为有效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率,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建设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将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随水征收的从2013年4月1日起抄表执行),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是钦州市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减免政策

对享受防城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五保户、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对其经营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相应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收费标准(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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