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泥”放倒电动车施工人员承担责任
○○记者陈跃文
晚报讯“虽然自己骑车不小心,但如果没有那堆水泥,我也不会滑倒。”晚报对市民小李骑电动车经过市罗池路,被路面水泥滑倒刮伤脚的经历进行了报道(详见4日晚报12版)后,小李得知水泥是供电井盖施工留下的,现场没有提醒、防护标识,对此他认为施工单位存在疏忽,应该承担一定责任。那么,小李的想法是否有道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提醒是否应该担责?!1日上午,小李骑着电动车路过市罗池路1号前的非机动车道时,突然被路面一摊“稀泥”滑倒,小李紧急刹车,谁料车子撞上几米外电线杆上的铁圈,右小腿被刮破,顿时血流不止。记者走访获悉,这堆“稀泥”其实是供电施工人员修补供电井盖的水泥,由于当天下雨,且没有设置提醒防护标识,水泥被碾成“稀泥”,导致车辆打滑。
小李告诉记者,起初他认为滑倒只是一场飞来横祸,怪自己太不小心。但文章见报后,他发现施工单位施工后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进行提醒,因此不能全怪自己,“施工单位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供电施工单位在道路修复供电井盖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小李受伤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小李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尽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他建议,小李可先向供电部门协商赔偿事宜,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
黄华律师提醒,施工单位在类似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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