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安徽法制报 2018-05-24 10:50 大字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颍上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职工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款137824元。

李某在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地勤杂工,月平均工资3600元,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25日,李某在该公司升压站二楼平台扛板子时,左手不慎被支撑架子的钢管砸伤,经诊断为左手指单个手指离断。2016年10月9日,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2017年4月17日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李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为此李某向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依法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李某诉请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赔偿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782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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