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 女子高速上撞“男友”车辆结果看错撞伤他人
[摘要]结果看错撞伤他人
因琐事与男友争吵,为了报复,她做出了“疯狂”的举动:开车追上“男友”的车,还在高速路上挤碰、撞击……结果却发现,驾车的并不是她的男友。
近日,颍上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她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4月19日13时许,刘某驾车在阜城淮河路行驶时,发现一辆车载着7人。
刘某觉得,这辆车很像自己男友李某的车。此前因为一些琐事,她和男友起了纠纷。一气之下,她便一踩油门,追撵那辆车。
刘某一直追至济广高速阜阳南通往颍上县方向的高速公路上,仍紧追不放。
在高速公路上,刘某终于追上了对方的车。一时气愤,她竟然开车挤碰那辆车一次,撞击二次。她的一时冲动,结果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损失5万余元。
案发后,一查看,驾驶这辆车的根本就不是男友,而是跟她毫无关系的杨某。
此外,杨某车上的乘客宋某,因此次事故引起脑震荡,头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2015年8月12日,刘某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具有多年驾驶经验,主观上应该能够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他人车辆,有可能引起车辆连环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但其对可能出现的伤害置之不理,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此外,刘某在高速公路上撞击杨某驾驶的车辆,除危及自身和杨某驾驶的车辆、乘坐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外,对高速公路上的其他车辆同样具有危险性,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鉴于刘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越越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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