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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里卡在手 却在国外“被消费”

阜阳日报 2017-04-19 10:00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冯启俊

   本人和银行卡都在颍上县家中,卡内的3万元存款却“漂洋过海”,在同一天到了韩国、菲律宾消费、取现。颍上县农民王某某遇到的这件事,让他恼火不已。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不翼而飞,王某某迅速报警,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希望能挽回损失。

人在家中 银行卡同一天“游”了两个国家

   2014年,颍上县农民王某某在一家银行的颍上支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联卡,密码由他设置并一直在颍上城区内正常使用。

2016年3月12日,王某某向该卡转存3万元。至2016年3月21日,该银行卡内尚有余额3.057632万元,此后未再使用。

2016年9月15日,正值农历八月十五,王某某到银行准备取钱买些家用,却大吃一惊:银行卡内的余额成了0,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挣来的钱不翼而飞。第二天,王某某找到银行并复制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知该卡可能被复制并在韩国、菲律宾消费、取现。

王某某当即拨打110报警,颍上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后,告知其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经查,户名为王某某的这张尾号为677的银联卡,于2016年6月8日分别在韩国、菲律宾两个国家,消费2.849522万元、1599.89元,同日付查询费4元;现支458.43元并支付手续费16.58元,合计3.057412万元。

根据王某某的农民身份、韩国以及菲律宾两个国家的距离、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以及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等客观情况判断,法院认为,王某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银行卡一天之内在两个国家消费、取现3万余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为,王某某银行卡存款应该是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

法院判决 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发卡银行有保障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比持卡人王某某承担更重的防范伪卡交易的责任。故涉案交易表明该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认定银行存在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违约行为,对王某某的存款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的原因又可能存在于银行或持卡人两个方面。密码系王某某私人所设置和拥有,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尽管王某某称该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从未向他人泄露过密码,但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作为交易的有效凭证,本案的取款人却能凭密码进行交易,既然密码是王某某专有和保管,而其对密码如何为他人所知晓没能做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王某某无意中泄露密码的可能性,王某某对密码保管未尽足够的谨慎之责,对存款的损失也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王某某的存款损失3.057412万元,酌定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某存款损失2.140188万元,其余损失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及时了解账户变动 避免损失

近年来,银行卡被克隆、在异地被POS机盗刷、被ATM机盗取的案件频频发生。王某某的遭遇,有一定的典型性。

法官分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条件,既包括发卡行未能有效防范银行卡被复制和使用,亦包括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因泄露而被他人窃取。如果属于银行卡被复制和使用,则用户可以主张银行存在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违约行为,向银行索赔。

专家提醒,市民妥善保管、使用手中的银行卡,存取款凭条切勿随意乱丢,警惕钓鱼网站,以防进行网上交易时,被盗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另外,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及时了解账户变动情况,一旦发现银行卡余额有不明变动,第一时间报警,并致电银行要求挂失和暂缓交易,同时,速到附近的银行柜员机查询或小额取现,保留凭条,这是证明卡在手中被他人持伪卡盗刷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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