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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竟成他们牟利方式

合肥晚报 2018-02-05 01:03 大字

铅生意难做,赚钱不易,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余某与其妻李某等竟想歪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2017年11月27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余某、于某等数名被告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市中级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铅生意行情冷淡,想歪点另谋生路

2013年前后,做铅生意的余某与其妻李某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在合肥收购大蒲公司后,余某、李某便与陈某某合作,对外发铅。可当时铅生意行情不好,做了几个月也未挣到钱。此时,余某和李某又认识了左某某和个体铅贩冯某某等人。左某某的企业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粗铅,加工粗铅企业环评达标困难,销售方很难搞到正规发票,因此非常需要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于是余某便想利用大蒲公司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陈某某有自己固定的客户,自己进行采购和销售,而陈某某的大蒲公司采购的粗铅也没有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李某找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说:太和县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没有办法领到很多发票,并说她可以帮陈垫资。陈某某当时做铅生意刚刚起步,手里没钱,所以李某说帮忙垫资,陈某某便同意了与他们的合作。李某负责向大蒲公司提供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授意陈某某向其他一些公司开票。

由于大蒲公司开票量大,余某后来又注册了德耀公司,交给陈某某负责,而余某每个月按照业务量与陈某某分钱。

与陈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为牟取更大利益,余某又找人注册了海即兴、晶仙雅华、艾利克等四家公司,安排于某负责管理。于某的主要工作便是带着会计去国税局领票,和对账公司对接,按余某的吩咐做一些具体事情,余某则躲在后面指挥。为了方便于某为这四家公司跑虚开增值税发票之类的事情,李某还为于某配了一辆轿车。

余某找人从上游公司买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支付给对方票面价税5.2%—5.6%的开票费;然后又与其他铅贩联系,给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价税合计6.2%收取开票费,赚取差价。

受票企业将钱汇到余某的公司,公司将钱回流到上游公司账户后,再将钱回流到李某等人的银行卡上,然后余某这边又将钱回流给受票公司。这样一笔资金回流就将余某公司上下游的账都做平了。

无真实货物交易 虚开税额3亿多元

李某做了多年的铅生意,在全国有很多客户。余某看上李某在铅行业的人脉,让李某联系想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和铅贩子进行推销,余某在幕后指挥。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李某就在余某安排下,与有需要企业联系,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价格合计6%左右收取开票费。同时,余某让李某做大蒲公司、德耀公司名义上的老板,自己在后面指挥。每隔一两个月,余某安排李某到大蒲公司去一次,请员工吃饭。而李某与陈某某每一个月算一次账,每月按对外开票价税合计的千分之二给陈某某费用,以用来支付房租、人员工资等。

受余某安排,名义上帮余某、李某管理海即兴等四家公司的被告人于某,在供述中说,这几家公司,都由李某实际控制,没有真实业务,主要就是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四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公司毫无关系,他们的身份证都在于某的包里。余某从外面联系上游公司,以5个多点的开票费从外虚开进项发票到这四家公司,再分别从这四家公司以6个多点的开票费对外虚开。

曾在四家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的代某某说,这几家公司实际上是余某与李某的,四家公司同时向外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发票,李某就安排代某某从哪家公司、以什么内容、多少金额开给哪家公司。于某随身携带的包里有几个贴有标签的手机,是公司注册时留的法人代表姓名和电话号码,目的是税务局、工商局检查的时候,能够找到自己。

2015年11月后,合肥市税务部门收到大量关于上述六家公司的协查。为此,李某让于某找人冒充业务员到国税局去应付税务检查,并在微信聊天中,教于某等如何应付检查,怎么操作,如,大量补出入库单,要求上游公司提供盖公司印章的空白出库单,由这边填写等等。案发后在于某车里查获了25枚公司印章,专门是用来制作假的购销合同、出入库单、送货单等来应付国税局检查。

合肥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大蒲公司、德耀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两公司基本状况与经营常规严重不符、货物流明显不符、进销项发票涉及企业数量多且地域分散,失控发票数额巨大,无相关经营必需费用,与客观实际明显不符,无仓储经营场所费用,没有发生运输费用等等,遂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

经依法查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余某等人虚开税额3亿多元、于某参与虚开税额40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税款流失。

2017年7月1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检察官张敏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税收征管秩序,侵害国家利益。该案中,被告人余某、李某、陈某、于某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分别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犯罪金额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达3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骊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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