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扶贫领域20种问责情形
本报讯(通讯员 张凯强)为进一步严明扶贫领域纪律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会议要求,本着教育惩戒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太和县近日印发了《太和县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细化20种问责情形,实施“精准监督”,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推动扶贫开发、脱贫攻坚的成效落实到基层。
为着力规范领导班子权力,强化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问责办法》明确了对乡镇和县直关联单位领导班子实施问责的15种情形,主要包括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政策过程中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推进急功近利,“三保障”未保障就宣布脱贫的;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过程中,讲条件、讲困难、讲价钱,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全覆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贯彻落实扶贫开发决策部署中,未落实包保责任,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等。
相关责任人在扶贫攻坚中最贴近群众,《问责办法》细化了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的5种具体情形,着力规范“小微权力”,鞭策直接责任人尽职履责。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作风不实,工作漂浮,挂名扶贫,失职缺位,帮扶流于形式、走过场,消极应付,村级扶贫专干“专干不干”的;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擅自离岗脱岗,遥控指挥,懒政怠政的;漠视群众合理诉求,对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的;在扶贫贷款、项目实施中吃回扣、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吃请、侵害群众利益的;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同时,《问责办法》明确了对单位和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对单位的问责区分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以问责责任人为主。另外,对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将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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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薛建邦 李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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