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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商家举证不能即应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6-01-25 12:08 大字

2015年12月30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林女士的投诉。林女士称其半个月前在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瓶韩国某品牌卸妆膏,售价99元。使用过两次脸部感觉不适,且该卸妆膏和她去年在韩国购买的同品牌产品外包装有差异,怀疑所购产品质量有问题,林女士向某化妆品店反映,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太和县消协接诉后,立即联系某化妆品店老板尚某了解情况,尚某提出该卸妆膏是她亲自为林女士在韩国代购的,质量肯定没问题。至于外包装与林女士之前购买的2014年11月生产的产品有差异是因为该卸妆膏现已升级换外包装了。因此,不同意林女士退货。林女士则称,之前她一直都在用该品牌卸妆膏,效果挺好,但此次购买的卸妆膏使用了两次脸部均感觉不适,与之前的差异太大,不敢再用了,希望退货。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卸妆膏质量是否合格。尚某要求林女士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否则不予退货。林女士认为百十块的卸妆膏叫她去检测,去证明质量合不合格,不值当,也不公平。太和县消协认为卸妆膏是否合格,作为销售者某化妆品店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尚某称其可到合肥总代理商那里要求韩国厂家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质量合格,但等的时间可能要长些。林女士认为百十块的小事,这是多此一举。涉诉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太和县消协向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消法》相关规定,面对面与背对背相结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化妆品店同意投诉人林女士退货,退其货款99元,现场支付。

这是一起因卸妆膏售后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消费者林女士有知悉该卸妆膏质量是否合格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卸妆膏质量合格证明,某化妆品店应依法提供。若不提供或提供不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责任。据此,某化妆品店应该为林女士办理退货。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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