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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两年未获补偿太和县政府及开发区被告上法庭

安徽法制报 2016-01-29 12:07 大字

[摘要]太和县政府及开发区被告上法庭

本报讯 占地40余亩的企业被政府拆迁后,历时两年迟迟得不到任何补偿和赔偿。太和县经济开发区一企业负责人王女士将该县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告上法庭。 1月14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太和县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由王女士依法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占地40余亩,各种厂房及仓储建筑面积逾万平方米。 2013年底,王女士响应当地政府拆迁号召,主动拆除了5000多平方米的仓储房和简易厂房,但是,未得到政府的任何拆迁补偿款。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和她经营的腾达公司不再主动拆迁。 2014年初,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城管等部门强行进驻厂区,对其他厂房、围墙、机器设备进行强拆,造成大量的机器设备毁损。王女士在多次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索讨拆迁相关补偿款未果之后,就在空旷的废墟上搭起一间棚子,接来年逾八旬的父母陪同看守。

两年来,王女士多次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反映,请求依法给予相关补偿和赔偿。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将太和县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推上被告席,请求两被告依法作为,支付腾达公司整体拆迁补偿及赔偿2400万元。

庭审中,针对两被告提出的原告腾达公司经营场地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适用的《城乡规划法》在原告的企业成立时没有实施,谈不上违反城乡规划。原告的企业在成立当初,太和县人民政府正大力扶植和发展乡镇企业,只要经过工商行政许可即可经营,谈不上违反规划。太和县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成立十几年来,一直合法经营,在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属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体企业,为此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嘉奖。所以原告对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合法的。

针对被告提出拆迁行为的主体应为城管部门,原告腾达公司认为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是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和实施机关,也是土地及相关财产的征收和补偿机关,具体实施和管理职能由被告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以相关的拆迁和补偿也是由二被告具体负责实施。至于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部分厂房的强拆,也只是二被告逃避拆迁补偿责任的借口而已,免除不了作为拆迁负责部门的拆迁补偿责任。

鉴于案情复杂重大,且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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