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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油无故减少 消协调解更换发动机

阜阳日报 2014-11-12 09:37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李方达 通讯员 朱娜

去年年底,太和县消费者张某买了一辆价值27552元的载货单排汽车。新鲜劲还没过,新车行驶里程刚超过1500公里,发现爱车的发动机机油莫名其妙地减少,要经常加机油。到今年4月,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张某就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反映问题,却一直没得到满意答复。5月初,张某将此事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太和县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得知张某投诉属实。立即联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解某。解某表示:“4月份接到张某反映的问题后及时联系了厂家。厂家要求先打开发动机检测,如果是发动机问题可以为消费者更换或者维修。”但张某认为:“全新载货汽车刚行驶到1500公里,就出现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说明发动机质量有问题。”并且,某汽车销售公司判断不出汽车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的原因,厂家应派技术人员前来检测,履行三包义务。因此,张某坚持更换发动机才同意打开发动机检测。投诉双方围绕是否更换发动机这一焦点达不成一致意见。

经过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太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投诉人张某免费更换新发动机,确保该载货汽车正常行驶。6月9日县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张某进行电话回访,张某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为其载货汽车更换了新发动机,现在无需隔三差五加机油了,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消协评析:这是一起因汽车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本案中,张某购买的载货汽车行驶里程1500公里就出现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属于三包范围内的免费更换条件,经营者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为其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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