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香糖致牙纵裂 超市赔偿四千元
5月1日,太和县消费者陶某在太和县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包15片装某品牌口香糖,价值3.4元。 5月3日早上,陶某咀嚼该口香糖时,嚼到一块不明异物,一阵疼痛,感觉右上后牙快要掉下似的,经医院诊断为右上后牙纵裂,取出了纵裂的部分牙齿。陶某立即向某超市反映情况,某超市联系该口香糖厂家,厂家要求该超市将问题口香糖寄回查看。 5月5日,陶某在某品牌口香糖厂家业务员宁某、某超市食品组负责人刘某劝说下,共同将消费凭证、问题口香糖、纵裂的部分牙齿都寄给了口香糖厂家,某超市承诺一定给陶某一个说法,让其先回家等通知,该去医院看牙去看。 5月15日,陶某询问某超市厂家检测口香糖的结果,被告知还没出来,让其继续等。这时陶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次日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要求某超市赔偿其治疗费、误工费、伤害赔偿费及交通费共计16200元。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消费者陶某的投诉,经调查,陶某所述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超市客诉负责人范某,范某称经口香糖厂家检测该口香糖没有质量问题,但厂家出于对消费者陶某的同情,愿补偿其治疗费2400元。县消费者协会认为该口香糖应该由国家权威机构第三方进行检测,口香糖厂家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某超市会同口香糖厂家业务员劝说陶某将重要证据寄回厂家导致证据灭失,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投诉双方各执己见,县消费者协会经过九轮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向投诉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投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某超市一次性赔偿投诉人陶某治疗费、误工费、伤害赔偿费、交通费共计4000元,双方和解。
这是一起吃口香糖致牙纵裂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混有异物的口香糖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超市加以销售造成消费者陶某牙齿纵裂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另外,某超市会同某品牌口香糖厂家业务员劝说消费者陶某共同将问题口香糖等重要证据寄回厂家,导致证据灭失,某超市和某品牌口香糖厂家应承担消费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以免造成维权困难。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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