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出故障引发纠纷商家单方委托检测结果无效
太和县坟台镇的王女士于1月13日在太和县城某手机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价值5588元。 1月23日晚,王女士用手机听歌时准备调音量,但声音按键失效,继而死机,关不了机。1月24日上午,王女士向某手机店反映情况,某手机店称需将该手机发到合肥售后检测再处理。 1月30日,某手机店告知王女士,称经售后检测该手机系进水导致关不了机,属人为原因不予维修,换新机需补2300元差价。王女士认为自己新买手机才用了十天,使用中非常爱惜,不可能人为造成进水,后得知某手机店是委托合肥的某手机店将该手机送到售后检测的,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2月2日,王女士来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受理了该起消费投诉,经过调查了解,确认王女士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指出,某手机店单方面委托第三方送检不合程序,检测结果无效,作为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某手机店承认自身有过错,提出承担换新机一半的费用。王女士不同意,要求某手机店免费修好手机或免费更换新机。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法律法规,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调解意见仍差距很大,达不成一致协议。后因消费者急于解决问题,涉诉双方自行和解,某手机店为王女士修好手机,王女士承担1000元的维修费。
这是一起因手机售后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第九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第十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本案中,某手机店不经过消费者王女士的同意,单方面委托合肥某手机店送检手机,程序错误,检测结果无效。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王女士使用手机才十天就出现按键失灵、关不了机,属于性能故障,某手机店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为其免费换新机或免费维修。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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