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目前为我县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超过起付线1.5万元的部分(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
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补偿比例最高达80%。2万元以内(含2万元)省内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0%、省外为3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省内为50%、省外为45%;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省内为60%、省外为55%;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省内为70%、省外为65%;15万元以上(上不封顶)省内为80%、省外为75%。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的计算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慢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程序
参合患者要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原则上应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报结地点
太和县镜湖中路新农合管理中心(原卫生防疫站)二楼东头大病保险办公室(天棚街南头路对面)。参合年度单次住院或者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或者国元保险大病保险办公室结报。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理赔服务电话:0558—8639110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2.参合证(卡)原件;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患者留存联);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6.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参合患者应一次性提供以上报补材料,提供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如需简化,另行告知。
阜阳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太和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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