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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屏烂谁担责

阜阳日报 2014-05-28 10:11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李方达 通讯员 朱娜

4月11日,太和县消费者高某花15元通过一家快递公司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到合肥。一个星期后,高某接到快递公司退回的笔记本电脑。“因为当时觉得很奇怪,没直接签收,在快递员面前把包裹打开了。”高某说,打开后发现笔记本电脑屏幕已经烂了。高某随即到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没有谈妥。高某只好将此事投诉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调查结果,高某投诉属实。该快递公司负责人认为,“快递公司对此负有责任,但消费者高某没对笔记本电脑保价,现发生意外屏烂,高某也有一定的责任”。快递公司的调解意见是赔偿高某300元。高某认为:“邮寄时告知快递员快件是电脑笔记本,快递员没要求对其保价,且电脑屏烂是在快递过程中造成。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责,赔偿换屏费680元。”

投诉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该县消协耐心细致地调解,高某与快递公司最终握手言和。双方同意,被诉方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高某660元并免两次快递费。消费者高某对此调解结果也很满意。

太和县消协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快件损毁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而该法的第五十九条又规定,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应告知消费者高某对价值高的笔记本电脑保价,不履行告知义务,在快递途中造成快件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县消协提醒消费者,邮寄价值高的快件时,最好主动保价,以免发生意外,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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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任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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