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见义勇为,咋就成肇事逃逸?”一起交通事故现两版本
[摘要]一起交通事故现两版本
自认为是见义勇为,却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家住太和县五星镇付腰庄的付桂亮因此离异,父亲付钦峰也关闭了木料行,为此四处奔走。
一起交通事故两个版本说法
侦办此案的太和县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07年9月26日晚7时许,居民付建礼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宗中”三轮摩托车前往五星镇办事,当其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越线行驶到付腰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迎面相撞后,又与其后方同向行驶的付钦峰之子付桂亮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汽车左侧及所载树木相刮撞,造成付建礼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大货车驾驶人及付桂亮逃逸。
针对当天发生的这一交通事故,付钦峰描述的则是另一个版本:当大货车将迎面行驶的付建礼三轮摩托车撞倒逃逸后,紧随大货车行驶的付桂亮立即驾驶摩托车奋力追赶大货车,和其一起追赶的还有当地派出所一名民警和两名协警,在追击十余公里没有追上后,只好返回家中。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
当晚10时许,付建礼报警称“发现肇事的无牌农用三轮汽车在五星一木料行停放。 ”办案交警由其家人陪同一起找到该涉嫌肇事三轮汽车,当即对驾驶人付桂亮进行询问,对车辆进行勘察。
2007年9月27日,太和县公安局对涉案人付桂亮作出行拘十五天的治安处罚决定书。据付钦峰反映,办案民警在依法扣留了付桂亮的驾驶证后,却以其“无证驾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后在执行9天后,以太公(交)决定(2007)第0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违法事实更改为“肇事逃逸”。 2007年10月23日太和县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桂亮与逃逸的大货车驾驶人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付建礼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改为同等责任
对此,付钦峰不服,向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议申请。 2008年3月13日,交警支队经依法复核认为,太和县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调查中虽对双方肇事车辆予以检验,但未找出各车辆痕迹的接触部位 (痕迹的造型体和承受体),且现场图和现场勘察笔录制作有误,决定撤销此认定书,责成太和大队补充证据后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8年4月2日,太和交警再次出具认定书,认定肇事人付桂亮与逃逸驾驶人及付建礼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2008年11月,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付桂亮赔偿原告款合计6317元的25%,即1579.25元。后经逐级上诉,省高院裁定,均判决付桂亮赔偿原告上述损失。
尽管这起交通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在一般人看来并不那么严重,可是付钦峰父子觉得委屈,几年来一直为此不断反映。不惜放弃经营得红红火火的木料行,到县城租房讨说法。太和县公安机关为解决其生活困难,曾拨出专款六万元给予资助,希望对此作个了结。但付钦峰一直坚持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办案证据持有疑异。 “讨说法,就是为了争这一口气,辨个是非。 ”付钦峰说。
聂学剑吴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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