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地种小麦 损失无人赔太和一农民索赔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摘要]太和一农民索赔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户全家人口均死亡,土地是否可以从其继承人手中收回重新发包?按照有关法理,这户人家土地应由所在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集体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拿来耕种。日前,太和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靳超的诉讼请求。
1950年,村民靳付14岁,其母王靳氏改嫁给村民牛某某为妻,夫妻俩在当地寺庙废墟中心,建了几间草房,后又在门前开荒两亩自行耕种。
1958年,该寺庙遗址被划归太和县苗集乡(现苗集镇)东李生产队(现东李村民组)所有,牛某某一家自然成为该生产队的社员,牛某某夫妇开荒的2亩土地,被作为自留地仍由牛某某夫妇耕种。
1979年,当地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牛某某一家迁回靳付的原籍——太和县宫集乡 (现宫集镇)靳沟口生产队(现靳沟口村民组),并带回土地9亩,其中包括这2亩自留地,但这2亩地被留给单独立户居住的牛某某夫妻二人耕种,由他们自劳自吃,并未纳入该村民组计税(费)田亩名册内,1994年,当地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一分配方案仍未改变。
1999年至2002年,牛某某夫妇先后去世,留下的2亩地由靳付耕种至今,靳付所在村民组没有将此自留地收回重新发包。 2011年秋,村民靳超无正当理由,在该地块种上了小麦。但出苗后,麦苗被靳付用除草剂全部打死。
靳超以靳付侵犯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靳付赔偿其损失9000元。靳付认为,自己对涉案土地,虽说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但多年来却一直处于继续占有状态,属于善意占有。而靳超的行为则具有主观恶意性,将麦苗处死是对靳超妨害其占有权的自我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靳付对涉案土地的占用,不管是否正当,都不应被私利所搅乱,而只能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排除,否则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财产秩序将遭到破坏,法律秩序将荡然无存,靳超的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其索赔诉求不予支持。 阮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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