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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有讲究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6-05 12:08 大字

“这事你跟我的律师谈”,这种常见于国外及港台电视剧里的场景,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内地,“打官司请律师做自己的代理人”已越来越多地被老百姓所接受。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可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请律师也是有讲究的。今日,本报记者结合平时接访时遇到的多种情况,系统梳理后,给读者朋友提出以下建议。

律师不能包办一切,当事人要与办案法官保持沟通

太和县农村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发时双方均未报案,以致事故的责任无法查明,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对责任负同等责任。事故当事人一方李某要另一方吴某赔偿大部分损失,吴某不愿,却有调解意向,愿意赔偿李某4000元。但李某的代理人却拒绝提供李某的联系方式,致使法官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无法进行调解,法院只好以判决的方式处理了该纠纷,从判决结果看这无疑增加了事故双方的经济负担。

代理人(律师)拒不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将直接影响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调解程序的开展,对当事人的利益将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当事人一定要与案件承办法官保持联系,要把相关证据原件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样才不会被代理人牵着鼻子走,以防出现其他不该发生的问题。

当事人签署委托书应重视授权事项

某农村小学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小翔发生“摩擦”,扭伤了脖子。小飞父母认为,事情发生时,小飞和小翔均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飞在本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某小学承担。随后,小飞的父母以小飞为原告,将某小学告上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损失63090.34元。

某小学委托程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并追加某保险公司和小翔的法定监护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程某某却没有提交小飞的投保证据,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校方对本案没有过错的证据。本案开庭时,程某某竟转托他人到庭参加庭审,也没通知学校到庭应诉,而那位受转托人面对法官的询问,竟一问三不知,最后法院判决某小学败诉。

学校败诉后不服,校长责问程某某为什么没有告知他们,没有把应提交的证据提交上去。谁知程某某却说学校的《委托书》中并没有“代为收集并提交证据”的委托事项。程某某鼓动某小学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在《委托书》中“授权事项”一栏中,应写明代理的具体权限,不能只在代理人出具的空白《委托书》上签名,“授权事项”通常为:代为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代为收集并提交证据;参与庭审活动;代收法律文书。如发现代理人不尽职尽责,当事人应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解除代理合同。也可就具体案件视情签风险代理合同。

别相信声称“包赢官司”的律师

安徽省农村地区,有些代理人(“法律工作者”居多)一味迎合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声称“包赢官司”,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事实上,官司的输赢,其裁决权在法官,代理人只能以其拥有的法律知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立起当事人与法官间的纽带。但一些代理人在收取委托人的代理费后,所声称的“包赢官司”,只能说明其法律观念有问题。

这些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同时希望法院对自己所代理的案件以“判决”的方式予以结案,这样一旦结果与委托人的诉求相差甚远,就把责任归于法院,使得法院成了 “替罪羊”。因此,别相信那些声称“包赢官司”的律师,他们一般都是“吹牛律师”。

发生纠纷后不是事事都要请律师

有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使外行人也一目了然,可以称之“板上钉钉”的“铁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可预见性,这种情况下,请律师就显得多余。比如,记者曾接到郎溪县很多出嫁女反映,村委会不分配征地款给她们,此类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很简单明确,像这样的案子,请专业的律师,显得有点浪费。

但是,尽管很简单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自己确实没有任何诉讼经历,或者表达能力有欠缺,如果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最好还是请个律师代理。很多当事人没有应变能力,台面下准备得再好、再充分,到法庭上,不是被法官问懵,就是被对方迷惑,最后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该赢的官司反而输了,后悔莫及。

此外,当前活跃在县乡农村地区,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的还有一批“法律工作者”,他们中的不少人在乡镇司法所任职,也有不少人在县城律师事务所栖身。这些“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同志,在处理土地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赡养纠纷等矛盾时发挥了骨干作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他们也可以作为案件代理人,事实上,有不少农民在遇到“事”时请他们代理。但是,这些“法律工作者”由于未能取得律师执照,他们在处理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往往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代理。

本报记者在接访中了解到,还有少部分“法律工作者”,为了揽活极力鼓动农民打官司,承诺包赢官司,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对这种人要警惕。

选律师,只选对的不选贵的

请律师就像找医生看病,伤风感冒就不用找名医看,内科疾病不宜找外科医生看,疑难杂症不要找普通医生看。一般来说,小案子不宜请“大律师”,大、要、疑案不宜请“小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必要找房地产、金融案件见长的律师,不要管他的名气有多大。因为,法律博大精深,一个人的精力、时间有限,不可能十八班武艺样样精通,一个律师可能是某一个或几个法律领域的 “专才”,但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 “通才”,所以一定要了解,你要请的律师擅长什么案件。

有的人请律师,迷信“大牌”,唯“名”是举,眼睛只盯着“大律师”。有的人请律师,目光短浅、唯“亲”是举,只在领导、同事、亲友“介绍”的圈子中物色,似乎不是熟人介绍来的一概不行。

“一流的律师,三流的代理;三流的律师,一流的代理。 ”这句话在民间流传甚广。意思就是说,打官司不一定要找水平最高的律师,但却要找一个责任心最强的律师。换句话说,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的是一个对案件投入精力最多的律师,而不是一个最出名的律师,律师对一案件投入的精力越多,案情掌握得就会越细致,处理起来也就越得心应手,为你争取的权益也就越多。一个著名的律师花六分精力代理案件,不一定比一个普通律师花十分精力代理的案件更为出色。因此,当事人选律师,应只选对的不选贵的。

阮福全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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