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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告夫强奸,罪名成立吗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01-04 13:02 大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能状告丈夫强奸吗?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内强奸”罪?最近,太和县一农妇向当地警方报案,称丈夫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应以涉嫌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太和县农妇高娟和丈夫宫文于2008年12月结婚,婚后,两人的关系谈不上恩爱,但也没到关系恶化的地步。两人育有一男孩,一家人平平淡淡地生活着。最近,平静的生活突起波澜。高娟说,近段时间,宫文无端怀疑她有婚外情,自感委屈的她,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两人开始分居。今年11月,宫文用车将正在工地打工的她强行拉回家,当晚,宫文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正在气头上的她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因她反抗,更加激怒了宫文,宫文像一头愤怒的狮子,把她捆绑在床上,并撕破她的衣裤,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她报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宫文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对自己的行为,宫文没有否认。

太和县警方经审查认为,宫文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因两人关系并没有破裂,不符合刑法关于强奸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高娟指控宫文涉嫌犯强奸罪不成立,不予立案。

办案民警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不立案的原因: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关系,而性生活是夫妻生活内容中的重要部分,既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鉴于夫或妻在婚姻关系的这种特定地位,所以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方法。本案发生前,高娟虽与丈夫宫文“闹矛盾”,两人分居但时间并不长,高娟也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两人的婚姻没有破裂。宫文强行和高娟发生性行为,不能认定宫文犯“婚内强奸”罪。对当地警方的解释,高娟表示接受。

当地警方的认定对吗?对此,本报法律顾问、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许福昌律师的观点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婚内强奸”罪,从不少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也不支持“婚内强奸”罪。因为,夫妻双方,男方要求过性生活,女方有义务和丈夫过性生活,一般不应拒绝。不过,夫妻性生活,确有一方在另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并且达到不堪忍受的地步,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对方犯“虐待罪”,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摆脱困境。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如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夫妻双方,追求“性”福,无可厚非,但是一方如果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不应拒绝另一方的要求。当然,另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也要尊重女方,不能强行。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性”福并幸福着。(文中高娟、宫文系化名)

阮福全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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