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没索回媒人成被告
本报讯 因为涉及经济往来,男女之间的分手往往做不到好聚好散,太和县一对青年男女就因分手后彩礼索要未果,男方把媒人告上了法庭。
2005年春节前夕,经邻村高某热心撮合,关某和李某相识相恋。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关某先后共交给女方李某彩礼礼金4万元。 2008年,关某从上海打工回来,因为又有了意中人,决定和李某解除恋爱关系,遂提出分手,并向女方索要4万元彩礼钱。女方李某在伤心之余,拒不返还。
2009年初,关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父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共计40966元。太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婚约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应酌情返还,但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某父女收到了原告所给付的彩礼,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2009年9月,关某又将介绍人高某告上法庭。关某称这笔彩礼钱是交给被告高某转交女方的,但他却未将此款转交给李某。庭审中高某辩称并提供证明,双方办理彩礼款一事时,自己正在新疆打工,根本不在现场。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女双方相处了三年之久,岂有彩礼未转交之理? 2010年6月,太和县法院判令高某返还4万元彩礼钱。高某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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