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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法院查封财产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0-05-14 01:42 大字

本报讯 5月6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郭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

1992年以来,太和县燃料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其妻子郭某多次向郭建军借款,后经结算郭某及该厂共欠郭建军39308元。 2008年3月17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刘某及太和县燃料化工厂在该厂内的锅炉、制冰机、烘干机、房屋、土地等财产。同月18日晚9时许,被执行人郭某伙同刘某等人非法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上述部分财产,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使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履行。

2008年10月13日,太和县公安局以郭某、刘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立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9日以太检诉(2010)32号起诉书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公诉至法院,太和法院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两被告人对自己的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太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宫大白李正峰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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