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缺斤短两 钱再少也要受罚

阜阳日报 2015-04-08 09:06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李方达 实习生 何青

2月底,临泉县消费者朱某在范集街上以9元/斤的单价买了一块肉,总价25元。把肉掂在手里,朱某直觉商贩可能缺斤短两了,便借用集市上其他商贩的电子秤称了一下,结果显示肉才2.3斤。“25块钱的肉应该有二斤七两,现在几乎少了半斤。”朱某便返回头找卖肉商贩讨论,商贩却说之前价格讲错了,剔骨肉价格是11元/斤,带骨肉才是9元/斤,因此拒绝退补差价和退货。

气愤之下,朱某打电话给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驱车到投诉者家中和被投诉摊点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消费者朱某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经营摊主姚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并在征得消费者朱某意见后,并责令经营摊主退还了25元购肉款。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因价格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此案中,姚某在销售商品时没有告知真实价格信息,侵犯了消费者朱某的知情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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