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盗窃个体店 犯罪被判刑

阜阳日报 2014-04-08 10:21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任秉文 本报通讯员 王俊

以为是生意找上门,没料想却是被小偷盯上了。近日,颍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万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其作案工具——一辆新大洲牌摩托车予以没收,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9月4日,被告人万某先后窜至颍东区、颍州区6家烟酒店,在购物时谎称没带钱,并要求商店老板一同去取钱,途中趁机将事先装在自己摩托车上的烟酒盗走。经查,万某在6家个体商店共计盗窃了价值1.95万元的商品。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万某泣不成声,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口头保证将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决。但法院在调查中发现,万某有犯罪前科,在1983年3月11日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6月28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经综合考虑,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盗窃行为侵占了别人的劳动果实,是每个勤劳、善良的人都十分憎恨的行为,同时也是刑法重点打击的行为。现如今,盗窃犯罪手段多样,每个人都必须提高警惕,切实维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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