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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从执行局溜走

安徽法制报 2012-06-15 23:14 大字

本报讯 6月4日,临泉县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苗某偿还借款的情况来到县拘留所,向其宣布提前解除拘留决定,这时候,苗某已经在拘留所度过了5天。苗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司法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

临泉县高塘乡是远近有名的西瓜种植基地,苗某是当地种植西瓜的农户。 2009年11月18日,为扩大种植规模,苗某与同乡瓜农张某、牛某、张某某等人向邮政储蓄银行临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同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联保贷款合同,四人分别借款2万-4万元不等,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四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时间到了还款的最后期限,邮储银行多次派信贷员催要贷款,仅有张某某按期偿还了借款,其余三人以种西瓜赔了钱,无力偿还、挣到钱就还等理由拒绝偿还贷款。 2010年12月30日,邮储银行将苗某等四人起诉至临泉法院,要求他们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所耗费用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6月29日,临泉法院经审理,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同年10月27日,原告邮储银行向临泉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确保此起案件得到有效执结,执行局法官前后多次找四人解决此案。

今年5月30日,执行法官了解到苗某在临泉县杨桥镇承包了占地达几十亩的西瓜种植基地。执行法官发现,苗某承包的瓜场规模很大,各种种植、经营设施齐全,显然投资不小。面对执行法官,苗某很圆滑地说:“不就几万块钱吗,等我卖了瓜再还。”后在执行法官斡旋下,双方到执行局协商延期还款事宜,协商过程中,苗某竟然乘众人不备,偷偷溜走了。执行法官立即再次赶往瓜场,发现苗某刚刚到家,执行法官立即向法院领导进行汇报,依法作出了对苗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决定。

今年5月21日,苗某将判决确定的款项履行完毕并交纳了5000元罚款,并向执行法官表示要痛改前非,以后一定要遵守法律讲诚信,针对执行人苗某真心悔改的行为,临泉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李煌真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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