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按照十倍赔偿
本报讯 临泉县消费者张某买到过期食品后,坚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维权,获得了十倍的赔偿。
2012年2月1日,消费者张先生来到临泉县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了6盒“乐贝雅”婴幼儿配方营养米粉,价值90元,回家后却发现该米粉是2011年1月1日生产的,已经过期。临泉县工商局接到申诉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货架上确有摆放并对外出售的同批次过期米粉24盒,对此超市方承认了自己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经工商人员调解处理,超市当场退回消费者张先生购货款90元,并按购货款十倍赔偿给张先生900元。同时,当地工商部门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本报记者)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案中超市没能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继续将过期食品对外出售,理应承担消费者提出的十倍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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