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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量刑规范化“第一庭”的临泉县法院,经过近3年的实践探索——量刑“算术题”交出满意答卷

安徽法制报 2012-03-01 23:34 大字

本报讯“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月28日,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砰”的一声落下,临泉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宣布闭庭。当天,省高院和阜阳市检法系统部分政法干警、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共同观摩了庭审。

庭审中,在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量刑情节进行辩论之后,合议庭在休庭进行认真评议后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审判长先是对已查明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进行宣读,之后对张某某的量刑分步骤向被告人进行释明。“第一,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一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第二,确定基准刑。张某某抢劫两次,增加二年刑期;抢劫时持械,增加六个月刑期;被告人每增加1人增加3个月刑期,被告人8人,可增加21个月刑期。故张某某基准刑为8年3个月。第三,确定宣告刑。张某某属于作用较小主犯,酌情减少基准刑10%;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积极缴纳罚金且有悔罪表现,减少基准刑的10%。即对被告人刑期减少应为30%以下。经合议庭评议,故采取公诉人6至7年6个月的刑期量刑意见,确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宣告刑为六年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至此,有着“全国量刑规范化第一庭”之称的临泉县法院,自2009年7月试点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按照“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要求,在近三年时间内,适用量刑规范化已审理案件523件,共对64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量刑规范化案件审理出现了“三高二低一无”的良好局面,即“当庭宣判率高、服判息诉率高、审判效率高、上诉率低、抗诉率低、无发回重审案件”。

自试点和全面试行这项改革以来,该院本着“学明白、想明白、干明白”的思路,积极探索,规范操作。在总结试点成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最高院两个指导文本,结合本院庭审实践、实证分析,修订了《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调整了个别罪的起点刑和部分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特别是把量刑按新规定调整为三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起点刑;其次,根据犯罪事实找准基准刑;最后,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在探索实践中,该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正进行量刑。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裁判。正确认识量刑事实与案件事实、定罪事实的关系,更多关注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事实、关注酌定量刑事实和情节,关注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从而使量刑更加科学规范。同时,安装了量刑软件,充实了技术人员,加强量刑软件辅助系统操作工作。

临泉县法院院长孙磊介绍,被告人在开庭前会收到法院的量刑情节提示书,通过加加减减,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也可以算出基本的量刑数字,从而科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使阳光执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院各项工作产生了良性互动,促进了全院整体工作质的飞跃。(记者聂学剑通讯员徐向军李煌真朱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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