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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保健品身体受伤害经消协调解消费者获赔

安徽法制报 2011-10-31 23:56 大字

[摘要]经消协调解消费者获赔

临泉讯 日前,临泉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处一起消费投诉,因使用保健食品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获得商家1000元经济赔偿。

近日,消费者张某在临泉县一药房购买了3盒“前列升阳”胶囊,花费21元。张某回家服用后出现胃部疼痛、鼻子出血现象,怀疑该胶囊是假药,于是投诉到临泉县消费者协会城东消协分会,要求经销商赔偿。临泉县消费者协会城东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查实该胶囊系食证字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而不是药品,只具有调节功效,不能治病。该产品在消费者服用后,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了伤害,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消协人员对涉诉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张某1000元,作为消费者所受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的补偿。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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