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缩短罪犯刑期
阜阳讯 6天时间,在普通人眼里也许微不足道,但在服刑罪犯的眼中,少服6天刑期就意味着多享受6天的自由。 1月18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了一起刑期有误案,为服刑罪犯屈某缩短刑期6天。
2010年12月31日,颍州区检察院监所部门接到阜阳市检察院转来的一封申诉信,是一名正在阜阳九龙监狱服刑罪犯屈某写来的,反映其在临泉县看守所羁押期未折抵到刑期之内,请求检察机关给予纠正。
接到申诉后,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服刑犯的合法权益,颍州区院监所部门检察官立即到九龙监狱、临泉县看守所开展核查。查明,2007年7月,屈某受雇他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屈某申诉材料中反映他于2009年11月26日就被临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关押在临泉县看守所,12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押解离所。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2011年1月18日,法院依法发出刑事裁定书,将刑期更正为: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止,刑期缩短了6天,维护了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 (张燕 唐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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