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执行转让股权被撤销

安徽法制报 2019-08-06 10:3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焦东亚)7月24日,界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张某于2018年7月16日将其在安徽省某酒业有限公司所持的80%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儿媳的行为,上述股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重新登记回张某名下,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律师费8000元。

2018年,原告王某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99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被告应诉后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其持有的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其子、儿媳名下。原告认为,被告恶意转让股权,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其股权转让行为,依法起诉要求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原告王某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某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16日,某酒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将张某所持有占注册资本60%的公司股份以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之子,将张某所持有占注册资本20%的公司股份以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儿媳。2018年7月20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尚欠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持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子、儿媳,实施了使自己财产减少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债权至今未得以清偿,已经对原告的债权造成损害,该转让行为因侵害债权人利益应予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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